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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子同样打官司 为何遭遇却不同

1999-06-09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潘剑凯 通讯员 章其志 我有话说

五十多岁的沈樟亦和他的儿子沈小华,各自与浙江省好运来服装领带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,但法院对他们的待遇却很不一样:儿子当被告的案子,法院很快就办了,但是办得不明不白;父亲当原告的案子,法院不理不睬,晾在一边近一年。父子俩为这两件离奇的案子二十多次上访有关部门,搞得心力憔悴,负债累累。

“子官司”:法院作了调解,却不按调解书办

据记者调查,沈小华本是好运来公司的代销制销售员,但在1995年7月,公司单方面发文,要求原有的代销制转为经销制,并取消沈小华原有的退货权利。沈小华以公司违反代销制销售承包约定为由拒绝转制。于是,好运来公司于1995年8月19日,函告沈小华负责销售的各商场,称沈小华已无代表该公司销售领带的权利,无权接款或退货。至此,有关款物也就被好运来公司“冻结”在各商场。同时,该公司以沈小华未交付货款为由向绍兴中院起诉。

在绍兴中院审理此案过程中,沈小华和好运来公司委托的律师同去有关商场,核对了帐目,各商场为双方出具了一式两份欠帐证明。1996年12月5日,绍兴中院作出的《民事调解书》中称: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一、原告绍兴好运来服装领带有限公司在山东、江苏等各大商场冻结的货款和存货,由原告自行收回,由沈小华提供帐单和送货单;二、沈小华尚欠原告余款26万元,扣除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及包装辅助材料,沈小华应付10万元,此款在1997年1月底前一次性付清;三、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四、原被告各负担受理费……”沈小华在调解书生效后即履行了调解书中的第二、四项。至于第一项,沈小华认为,各商场出具的欠款证明完全可以代替送货单和结帐单,它们无非都是为了证明各商场尚欠好运来公司多少货款或货物。事实上,据有关商场反映,好运来公司已收回大部货款。

沈小华说,该案的执行法官阮某一定要他提供结帐单和送货单,认为各商场新出具的是证明而不是欠条。在阮法官的召集下,沈小华和好运来公司约定,双方一起到各商场将证明改为欠条,但好运来公司一直没派人去。于是沈小华自己到各商场,将对帐时商场收回的送货单要回来,基本要齐后,送到阮法官处,阮法官却要他直接送到好运来公司,可好运来公司却拒收。

没过多久,绍兴中院就给沈小华发来一份《民事裁定书》。这份“裁定书”将沈小华所有的两间房屋抵债转让给好运来公司。

记者为此采访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。他们认为,即使沈小华不履行调解书内容,法院也只能强制他提供结帐单和送货单,而不能将其交单的义务擅自变更成其他义务。绍兴中院将沈小华1995年所购房屋原价折给好运来公司也是错误的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明确规定,法院对查封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,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;无法委托拍卖、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,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。

“父官司”:先是拖着不立案,高院裁定后又拖着不审理

沈小华的父亲沈樟亦也是好运来公司的销售人员。好运来公司同样也冻结了沈樟亦的领带库存和已销货款。沈樟亦愤而于1997年1月向绍兴中院提起诉讼,要求好运来公司支付其领带销售费用、给付逾期支付销售费的违约金等约百万元。

此案在绍兴中院立案庭一放就是6个月,大大超过了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是否立案应在7天内给予答复的期限。沈樟亦多次要求绍兴中院尽快立案或者裁定驳回,没有结果。后来他将此事向浙江省高院告申庭反映。在省高院督促下,绍兴中院在1997年7月才正式立案。

又过了5个月,到了1997年12月,绍兴中院终于下了一份《民事裁定书》,称该案属劳动争议,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驳回了沈樟亦的起诉。

沈樟亦不服,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,省高院审理后认为,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,于1998年5月2日以(1998)浙法民终字第26号《民事裁定书》撤销了绍兴中院的民事裁定书,并指令该案由绍兴中院审理。

时间又过去差不多一年了,绍兴中院一直不执行上级法院的裁定,拖着不办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5条规定,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

今年1月,记者专门到绍兴中院采访。记者问民庭庭长葛荣根,沈樟亦案为何拖着不办?葛答:这个案子立案是错误的,应由经济庭办理。葛庭长建议记者去采访告申庭庭长孟小珍。孟庭长回答说:有高院的裁定,就应按裁定办。随后记者联系绍兴中院院长采访,院长让院办公室主任接待。办公室主任说,这个案子拖得这么久确实不对,原因是内部扯皮,法院马上审理。

但转眼又过去了四个月,沈樟亦的案子还是没动静。不久前,沈樟亦和沈小华第21趟到杭州上访。父子俩站在省高院门口,伤心地对记者感慨道:“但愿这是我们最后一次上访了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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